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资金使用及经济合同的签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美校字〔2021〕16号),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对外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处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对经济合同进行审签。
第四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的审签,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济合同所涉及的事项是否立项审批。
(二)经济合同所涉及的事项是否经过正规的采购流程。
(三)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条款是否存在风险。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经济合同送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事项立项审批文件及经费预算。
(二)政府采购及相关招投标项目,需提供招、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对经济事项及合同的审批意见。
(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的送审单。
第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签监督职责时,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审签所需资料(具体条款另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美术学院零星小额综合采购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湖美校字〔2015〕8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审签所需资料目录
(一)基本要素
1.审核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合同中反映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3.草拟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先由校法律顾问对合同书出具意见。
(二)合同应具备以下公共条款:
1.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
2.当事人的名称、地点及银行账户;
3.标的即项目的基本范围和内容;
4.实施该项目的日期及完成时间;
5.质量保修期及保险条款;
6.总价款或服务报酬;
7.项目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式;
8.应采用的最新价格标准和定额标准版本;
9.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及要求;
10.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1.双方的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3.双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性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产地;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单价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5.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结算单位;
6.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
(四)基建、维修工程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验收流程及质量合格标准;
2.合同计价形式;
3.大型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预付工程款的具体要求和付款金额,招投标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金额不得超出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财建[2022]183号);
4.施工过程管理;
5.工程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相比,审减率超过8%的部分审计费应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结算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