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6-04 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更好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需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须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十九条 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校内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开展审计的过程中,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需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美校字〔20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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