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2-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能够独立开展审计业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三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或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1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三)资产评估公司:应具备房屋、土地、家具、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产评估资质。

(四)在湖北省内注册或有分支机构,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三)工程结算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财务收支审计。

(五)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其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 委托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审计事项具体情况以及审计力量等,拟定委托审计项目和预算,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审计的需要,将采购申请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招采办按照招采流程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三)中标公示期满,根据中标通知书,审计部门起草委托审计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经学校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经法人代表签字的服务承诺书。

(四)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审计业务量,在中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中进行业务分配。中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委托的审计业务。

(五)审计部门按照中标中介机构的合同服务期限,定期对遴选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更新。

第六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审计部门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二)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三)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审计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并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报学校审计部门。

(二)审计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与学校审计部门进行沟通。

(三)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学校认可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机构违背委托审计合同的,审计部门将依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廉政规范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参审人员列入我校黑名单,并向该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对发生两次以上不廉洁行为的中介机构,终止中介机构承接学校审计业务资格,并列入我校黑名单。

第十一条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委托审计后,学校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工程类审计费用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从审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审计处内部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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