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作者: 时间:2018-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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