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我校各部门(含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独立法人企业)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须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须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学校设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学校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绩效情况;
(六)重要项目、资金的投资、建设、管理、效益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学校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审定后,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须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须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须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定员定岗、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相关资料;
(五)任期内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相关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处,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向领导小组报告。需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诉。领导小组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须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须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并组织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湖美党字〔2018〕75号)同时废止。